很多夫妻感情不合之后都会选择分居等方式作为彼此保持冷静的一种方式,那么,分居就可以判决离婚吗?实际上,并非只要分局就应判决离婚。根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具体是指:
(1)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共同生活。即使夫妻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有分居的意愿。这种愿望可以是单方的,也可以是双方的,但比如夫妻因从事职业需要或者因出差、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开生活,并非主观上的分居意愿。
(3)分居的期间需满2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2年以上。如果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得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时间相加。对分居2年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