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而《行政处罚法》则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诸多内容上作了修改,都有哪些重要的变化呢?蓝秦律师来告诉您。
1.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新修正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此规定为将来厘清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只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性质的行政行为,都将认定为行政处罚。
2.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相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三点行政处罚种类,既能够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解决了之前行政处罚形式与违法行为不匹配的问题。例如“降低资质等级”这种资格罚更有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真正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执法重心下移,赋予“乡、镇、街道办”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实际上,在《行政处罚法》修订前,我们也经常会看到乡镇街道行使一些行政处罚的权力,但他们之前的行政行为并不具有法律的支撑,如今,行政处罚权的下放,使得“乡、镇、街道办”权力变大,然而,有权力就必须有制约,否则就会导致权力滥用,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所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同时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基层政府机关定期评估的制度,加强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过,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基层政府机关做好自我约束,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对部分案件延长了行政处罚时效。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实践中有很多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过了时效而未被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部分案件延长了行政处罚时效,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期限延长到五年,此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也降低了严重违法行为逃避处罚的可能性。
5.“听证范围”的扩大,听证程序时间更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均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内。而申请听证的时间则从“三日内”改为“五日内”。另外,现行《行政处罚法》在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时对于听证笔录的效力没有作任何规定,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此规定使得听证程序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了。
6.大力推行“柔性执法”,明确首违可以不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说服教育,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首违不罚”的规定,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这也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
除以上几点重要规定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有很多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例如,增加了当场处罚(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数额;明确电子送达文书、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针对疫情,还特别规定了疫情期间从重、快速处理制度,其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更具有针对性,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使得行政处罚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有着重大影响,也更加贴近社会的新形势、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