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婿”又称上门女婿,指那些在结婚后定居于女方家中的男子。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有些男方在入赘女方家中后,会选择不迁户口,户口仍留在原村。那对于这些户籍仍在原村的入赘婿,在原村土地被征收后是否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呢?
结合我国各地实践及相关规定,户籍仍在原村的入赘婿参与原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处理关键与出嫁女情况类似,即在于其入赘的是城区还是其他村集体,以及他在入赘的村集体是否参与了收益分配。
入赘婿虽未取得入赘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但已经脱离原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具有入赘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入赘城市的入赘婿,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也就是说,如果入赘婿在入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取得承包地或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就不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收益;如果入赘婿入赘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就不再有权参与原村征地补偿的分配。反之,则依然可以享有征地补偿的分配权益。
如果您因重重阻碍拿不到该得的征地补偿款,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维权,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