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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以性格不和为由提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吗?
发表时间:2021-01-29     阅读次数:     字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实际上此条规定是对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它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权利但这并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离婚的权利并不涉及准予离婚与不准离婚的实体性问题而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是不受限制的

但是法律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什么是所谓的”确有必要”呢?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民法典在特殊时期给予胎儿及准妈妈的特殊保护不仅是出于事实需要也是社会道德伦理的要求作为一个合格的丈夫和父亲应当给予女方及孩子更多的关心爱护和理解。《民法典还对离婚登记程序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实际上也是给了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和的机会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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