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生效,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民法典》就如同一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涵盖内容全面,涉及到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对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多作一些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条规定主要将两种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种为夫妻合意之债,另一种则为夫妻家事之债,而实践中,一些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负担。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需要注意的是,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如果不能证明“相对人知道夫妻之间有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该笔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提醒我们,在形成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样既可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也能避免夫或妻一方莫名被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