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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违建”一定要拆除?这些可以不拆!
发表时间:2021-02-01     阅读次数:     字体:【

在生活中,一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就总是能听到违建的消息,这使许多人都觉得违建屡禁不止,那么,违建的拆除中什么才是重点呢?违法建筑一定要拆除吗?怎么拆才是是合理合法呢?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建时,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遵循法律和常理判断该房是否应当拆除。在实践中,很多涉案房屋是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屋。在对待这些房屋时,行政机关直接适用2019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予以拆除,就不太合理。相较于城市房屋,农村房屋现状更复杂,很多房子都是上世纪80年代以前建造的,这样的房屋,即使无证,也不能草率的认定为违建进行拆除。

拆迁纠纷不仅仅是老百姓会遇到,一些商家也有同样的困境,有些商家当时盖的房子是政策支持的经营性用房,有的商家是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现在统统被当成违建予以拆除,政府当年作出的口头承诺如今也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政府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伤害,政府管理着社会公共事务,就应当保持自己行政行为的稳定性,维护自身的公信力。

而且,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一条已经说明了处理违建的方式不止有拆除一种。如果涉案“违建”没有损害自然资源,违反规划的程度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也很小那么不是必须拆除。

在生活中,有很多违建是人们因为生活需要而建造的,行政机关在查处这类违建时,也应当考虑到老百姓的日常需求,避免引起百姓的争议,加深与百姓之间的矛盾。

房屋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也是百姓最重要的财产之一,行政机关在查处违建时,应当与实际相结合,综合考量,作出即合法又合理的行政行为,实现和谐的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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