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一般在实践中,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以下情形属于无效协议:
1.与被征收人签署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的一方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权实施征收或者协议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现;
2.被征收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3.被征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是无效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双方签署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当属无效。
除以上情况外,还有很多可能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况,安置补偿协议十分重要,但即使签了补偿协议也不代表维权道路就走到了终点,如果出现协议无效情形,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