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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转包或者出租的,征地补偿款该归谁?
发表时间:2021-02-18     阅读次数:     字体:【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适合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地承包权,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那么很多人会问在承包人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之后,如果土地依法征收,相关的征地补偿款应当归谁所有呢?

征地补偿款一般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我们认为具有人身属性,能否取得这两笔补偿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具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个人,都能获得上述费用,部分特殊情况在此暂时不论。

而农村住宅征收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费更多的是具有财产属性,也就是谁是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实际合法拥有者,谁就有权享有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承包方已将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人所有,地上附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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