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征收补偿款,所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对于一些细节问题,一定要把握好,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评估机构是需要协商选定的
选择一个靠谱的评估机构是房屋价值评估的前提。不同评估机构间的评估水平、评估方法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差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实践中,很多征收部门会剥夺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直接指定对自己有利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格也往往难以让被征收人满意。
2.评估是需要实地查勘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2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很多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都会在报告里面看到描述的实地查勘情况,但实际上并没有见到评估人员来实地查勘过,也没有让被征收人签字确认,那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一定是违法的。即使评估人员真的来现场查勘了,您也不要大意,要确认好这些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进行评估。在其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时,应当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如果您发现您家的《评估报告》中缺少这些步骤或资料,一定要及时提起复核程序。
3.注意评估时点是否合法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然而实践中有些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很长时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此时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已经有了较大的涨幅,对被征收人造成了利益损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评估报告》写明的房屋评估的时点是否合法合理。
4.收到《评估报告》及时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