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始终是大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过程都涉及到老百姓切身的利益,所以经常会出现拆迁补偿谈不拢,从而引发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矛盾的情况。不搬迁,就给你断水断电,这样你就不得不搬走了吧?很多房屋征收部门为了促进拆迁进程,早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采用了各种各样的低级手段迫使被征收人作出搬迁选择,此时,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
案例简介
刘大妈所住的房屋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所在市政府于2018年年初便作出了对该片房屋的征收决定。政府工作人员多次派人与冯大妈沟通征收补偿事宜,但都被其拒之门外。原来,这房子是刘大妈和老伴年轻时一起盖的,老伴去世后,刘大妈也不愿搬走,这老房如同她的精神支柱。2019年4月,多数住户均签了补偿协议搬离老房,只有冯大妈和几位邻居没走,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当地自然资源局分别向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出具断水、断电函。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对刘大妈房屋进行了断水断电。刘大妈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当地自然资源局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确认自然资源局实施的断水断电行为违法。虽然断水、断电行为由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但作为供水、供电企业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仅是辅助或者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拆工作,实施该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承担。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小结
为了完成征收工作,征收部门采用各种极端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往往会激化社会矛盾,也不利于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遭遇了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迁,或者房屋被突然强制拆除,一定要记得收集证据并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