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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强制拆除临时建筑,法院判决行为违法
发表时间:2021-02-18     阅读次数:     字体:【

导言临时建筑是临时建造使用的房屋,其结构较为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自行拆除在批准期限内其本质上是合法建筑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很容易遇到自己房屋被认定为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继而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然而临时建筑就可以被直接强拆吗?

基本案情

原告为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苗木培育绿化、果树苗培育2013原告在被告同意之下搭建临时建筑,用作花卉陈列场地,并且免去原告临时用地租金,县人民政府需要使用该地块时,原告需无条件及时搬走。之后,原告就在该处生产经营。期间,原告也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了多次整改,最终形成了强拆前的面貌。2019815日清晨56点左右,原告一家还在睡梦中,县城管监察大队就强行砸破门窗而入,闯入原告位于的房屋内,将熟睡中的原告及其家人强行拖拽出屋,并进行人身控制。之后,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就将上述房屋强制拆除完毕,原告房屋内的量花卉苗木、生产生活用品等都被砸毁在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于2019815日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设施的行为违法。

案件分析

首先,被告在2013年已经批准了原告搭建临时雨棚。但是,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以及2019815日进行强制拆除时,并未区分原告经批准搭建的设施和未经批准搭建的设施。同时,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也不能体现出原告存在乱堆杂物的情况,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与期限;……”、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被告在作出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并未对原告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也未予以公告。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程序违法。

在征收过程中我们要搞清楚临时建筑不等于违法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据此,对于临时建筑,只要是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都可以获得补偿,而对于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照违建处理,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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