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请律师”打官司一事上总是很犹豫,有时明知道请了律师可能维权效果更好,却迟迟不能决断,觉得律师费太贵,不想承担。打官司时,很多人实际上都是对诉讼程序、法律规定一窍不通,极其需要律师介入帮助,但想了想律师费后,还是打起了退堂鼓,瞬间学习热情高涨。且不说这种“临时抱佛脚”的自学能不能在短期内达到“法律速成”,即便真的学到了一招半式,开庭时能不能用得上就又是个未知数了。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出在了“高昂”的律师费上,既想得到律师的帮助,又不想花钱,到底有没有这样的好事呢?答案出乎意料,是有的。只要你的案件属于以下几种之一,就可以无条件地领到“律师费抵用券”了。
一、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只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律师费由违约方负担”,那么,这样的约定就是有效的。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一些对方违约风险较高的事项,不妨考虑一下直接把此条写进去。
二、知识产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据此,如果您遇到了知识产权纠纷,文章被抄袭了,商标被冒用了等等,是完全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的。
三、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此,如果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如果对方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也可以向对方主张律师费。
此外,还有些案件是可以向对方主张律师费的,但需要您注意的是,可以主张,但在这特定的案件中,只有打赢了官司,法院才会判决对方来支付你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