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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拆除违法建筑,也要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违法强拆
发表时间:2021-07-12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不顾法定程序,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统统视为违建从而实施强制拆除,如果是“拆危代拆迁”肯定是违法的,但如果真的是违法建筑,其拆除就不需经过法定程序了吗?实则不然,拆迁方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应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

一、案件情况

1998年4月1日,原告郭某×××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土地协议》,约定将×××村承包给原告郭某使用,承包期限40年,自1998年4月1日至2038年4月1日止。原告承包上述土地后建设养殖场。2004年左右,因建设××××工业园区,需占用原告承包地及养殖场,×××村委会将原告承包地调整为村南,并为原告新建养殖场,形成涉案建设。2018年10月10日,被告镇政府经巡查发现涉案建筑涉嫌违法建设,予以立案,后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摄了现场照片,并询问了原告2018年10月20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原告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令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前拆除涉案建筑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涉案建筑,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夜间强制拆除涉案建筑。

二、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被告镇政府将原告养殖场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三、案件分析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依法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未充分保障原告对限期拆除决定的救济权,未制作催告书和强制拆除决定,未发布强制拆除公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前通知原告拆除的时间和地点等,未制作财物清单、强拆笔录、未摄制录像,且在非紧急情况下夜间强制拆除原告的涉案建筑,故被告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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