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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置围挡阻碍出行方式变相逼迁,看看法院怎么判
发表时间:2021-07-12     阅读次数:     字体:【

因拆除房屋的需要,在施工范围内设立围挡,保护行人安全本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但征收部门利用设置围挡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迁出,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原告在A拥有合法房屋,原告及家人在该房屋内居住。2018929日,被告作出了《XX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改造范围内。被告称,该片区1300余户村民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已搬离,只有包括原告在内的10余户村民,尚未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仍在该原居住地居住。2019917日,被告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在原告房屋院落周围搭建围挡,将原告房屋围在当中,原告原有的通道被被告设置了围挡,阻止了通行。被告仅在该征收片区北面留有一处通行通道,且与工程车混行,给原告及家人的日常生活出行造成不便。后原告在其院落附近自行打开一米左右的通道。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确认被告2019929日在原告住房门前设置围挡阻碍其必要通行的行为违法。

虽然本案被告设置围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实施拆除已搬迁房屋时设置围挡的目的是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但被告在实现该行政目的时,应当根据房屋拆除的范围合理确定围挡的范围。由于原告房屋尚未被征收,并在此居住,被告在行使行政措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充分考虑设置围挡对原告等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将侵害降低到最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在原告房屋未被征收,原告尚居住此处时,被告设置围挡将原告原有出行道路封闭,仅留有较远的一处与工程车混行的通行通道,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原告的日常出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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