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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发表时间:2021-08-03     阅读次数:     字体:【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种补偿一般是通过补偿协议实现的,但是,实践中,不是所有的被征收人都能在规定期限内顺利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那么,一直不签订补偿协议是不是就意味着房屋征收进程就此停滞?当然不是。有一种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是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但是房屋征收进程需要保证,老百姓的利益也需要保证,所以在法定情形下才需要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该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需要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一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征收双方当事人就补偿方式、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用房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房屋征收的进程的正常推进,以及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房屋征收部门可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二是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不明确,暂时找不到补偿的对象,所以无法签订补偿协议。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但作出补偿决定并不意味着强制老百姓接受补偿结果。老百姓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必要时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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