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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50多万的拆迁款,市政府拖了10年没补偿?赔付利息!
发表时间:2021-08-16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如果拆迁户不同意妥协退让,那么就很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而强拆后如果拆迁户没有及时、准确地提起行政诉讼,就很可能会陷入漫长的维权中,而拆迁部门也会把拆迁款的赔偿事宜一拖再拖。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最高法判例给大家讲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拆迁补偿款的利息是如何认定的。

一、案情简介

赵某的房屋位于辽宁省兴城市,2010年因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需要被纳入拆迁范围,但由于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012月,兴城市政府(下简称市政府)发布了强迁公告,20111月,市政府、市住建局将赵某的房屋强拆。赵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65月,葫芦岛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市政府、市住建局强拆违法,赔偿赵某损失50万元,对屋内财产损失、赔偿利息未予认定。赵某不服,提起上诉。201812月,辽宁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增加屋内财产损失赔偿数额5万元,对赵某赔偿利息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赵某不服,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土地征收,我国法律对补偿安置均强调了及时性,这是因为征地拆迁本身对拆迁户而言,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如果拆迁后多年迟迟不给拆迁户补偿安置,那么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强调了补偿的及时性,且要“先补偿、后搬迁”,如果拆迁部门非法强拆在前,那么就更应该及时对拆迁户进行补偿。

具体到本案,赵某房屋于2011年被强拆,但直到2021年拆迁部门还未对赵某进行任何补偿、赔偿,且这10年期间拆迁补偿款项一直在拆迁部门的账户上,相应的产生的利息也应当作为赔偿的一部分,赵某关于拆迁款利息的赔偿主张显然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三、最高法判决

1.维持辽宁省高院二审判决的一、二、三项内容;

2.市政府、市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赵某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25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从强拆之日起至市政府、市住建局实际赔偿之日,前后已经有10年的时间,这期间赵某一直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其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故拆迁部门应对其进行赔偿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由于长达10年的时间里,拆迁部门一直未对赵某进行补偿,50万的拆迁款一直在拆迁部门账户里,导致本该由赵某享有的利息利益反倒是被拆迁部门取得,这无论是从对违法拆迁惩戒性、国家赔偿全面性来看,都是严重违法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市政府、市住建局赔偿赵某10年期间50万拆迁款所产生的利息,不仅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也符合法律最朴素的公平正义原则。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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