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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不明人员强拆,村委会主动背锅?判令区政府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21-11-15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产生分歧如果拆迁户拒绝妥协让步,就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一般而言,如果是行政机关强拆,那么拆迁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但实践中,经常会有不明人员强拆在先、村委会背锅在后、拆迁部门置身事外的奇怪事件发生,这到底是何原因呢?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最高法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5727号)

李某的房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20171月被纳入拆迁范围内,因补偿标准过低,李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710月,李某所在村村委会召开会议,区住建局人员参与会议讨论,并直接决定部分房屋的拆除和补偿问题。201712月,李某的房屋遭遇不明人员强制拆除。

李某认为,区政府是实施拆迁的主体,遂依法对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庭审期间,李某所在村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自认拆除李某的房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强拆系村委会实施,区政府并非适格被告,遂裁定驳回李某起诉。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裁定。

李某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征地拆迁,本质上是拆迁户的个人利益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必须要着重保护,故相关拆迁工作,必须要由法律授权的拆迁部门来组织实施。拆迁部门以外的、未取得拆迁部门授权的组织,是无权实施强拆的,否则便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具体到本案,李某起诉区政府,并未起诉村委会,但村委会居然主动跳出来称自己才是强拆主体,这虽然看起来让人十分无语,但事出有因,具体情况仍然要具体分析,若是村委会实施强拆,那么便存在下列两种可能:

情况一:村委会未取得拆迁部门授权,擅自强拆李某房屋,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情况二:村委会取得拆迁部门授权委托,其强拆应认定为区政府委托,由区政府承担强拆违法的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村委会作出的情况说明为依据,认为强拆系村委会单独实施且与区政府等拆迁部门无关,但却并未指出村委会应承担刑事责任,更未将该案件移交给侦查机关调查,这也是不适当的,究其本质,村委会背锅的目的无外乎是想让区政府免于被起诉、免于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引导拆迁户起诉自己、将原本的行政强拆赔偿案变成漫长的民事侵权纠纷。

因此,综合本案整体情况来看,本案并非村委会单独实施强拆,而系由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具体领导、组织、审定下实施,村委会作出情况说明,自认拆除李某的房屋,应认定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应当由区政府承担违法强拆的赔偿责任。

三、最高法裁判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及时对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虽然裁判结果对李某不利,但经过最高法再审,李某的案件最终迎来了转机。通过本案,大家一定要牢记一点,那就是在征地拆迁期间无论是遭遇不明人员强拆时,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诉讼期间绝不要因为村委会自认强拆而撤诉、转而对村委会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这是因为对于强拆案件维权来说,行政诉讼无论是维权效率还是对拆迁户利益的保障,总体上都要优于民事诉讼。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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