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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谁举证?
发表时间:2021-09-09     阅读次数:     字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那么问题来了,复议或者诉讼过程中,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征收补偿决定系市、县政府单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行政复议和诉讼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市、县政府不得以在行政程序中被征收人未能证明其被征收财产的数量、价值而减轻其举证责任。因为,在行政程序中,对被征收人被征收财产的数量、价值进行清点登记和证据保全完全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义务。因此,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致使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灭失后,权利范围、数量、价值等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财产存在证据合理确定其补偿数额,而不能简单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数额为由驳回被征收人的合理诉求。

征地拆迁补偿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维权过程中如果您遇到问题需要帮助,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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