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毒品中大量掺假时的量刑辩护
发表时间:2021-09-22     阅读次数:     字体:【

依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由于行为人在毒品中掺假,客观上增加了社会上毒品的绝对数量,危害性更大,因此也要予以严惩。但是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于毒品犯罪的量刑也不能绝对的唯数量论,同时要考虑刑法总则的量刑情节,也要考虑适应缤纷复杂的司法实践。

实践中,贩毒人员为牟取更多利益,往往会在毒品中掺入杂质、义务。有的案件中,毒品的真实含量可能都不到百分之一,其危害程度与贩卖高纯度毒品毕竟不可同日而语。如果机械适用法律必然导致刑罚适用的不平衡。因此,《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规定,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何谓“毒品含量极少”却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量标准实践中要完全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

例如,在“李惠元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大量掺假,经鉴定海洛因含量只有398但一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并未折算纯度,并认定被告人李惠元贩卖海洛因59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惠元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应从重处罚。最终,被告人李惠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注:《刑法》规定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另,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一直是我国刑法的惩处重点,且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根据《纪要》的精神,毒品数量达到、甚至只是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并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李惠元上诉后被当地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李惠元贩卖海洛因5982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李惠元贩卖的毒品含量较低,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死缓。

再例如,在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同样在毒品中大量掺假——查获的657克毒品中,实际毒品数量为130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上述案例一样,未考虑毒品掺假情节。被告人上诉后,当地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在最高法核准时认为,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毒品掺假),对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毒品的纯度对被告人的量刑影响巨大。虽然在一般案件中,计算毒品数量时并不折算纯度,但是当毒品中可能大量掺假,或者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仍然要考虑纯度的影响,合理地适用刑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上一篇:“圈套型”赌博罪与“赌博型”诈骗罪,如何认定影响到被告人定罪量刑
下一篇:特情引诱——毒品犯罪的“免死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