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当事人会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拆迁办说我这房子没审批没手续,属于违建,给我点钱已经是照顾我了,再不签协议就只能强拆了,可我不同意,现在房子真的被强拆了,我该怎么办呀?实际上,征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房屋无手续,定性为违建,强制拆除,零(低)补偿的情况,但我们要知道的是,即便房屋真的属于违建,也不能一拆了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某零食公司在滨州市博兴县A镇M村有厂房及院落一处。2018年9月14日,被告街道办以及综合执法局共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称原告厂房未办理任何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责令其在9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9月11日,两被告作出《违建拆除决定书》,称于2018年9月21日实施强制拆除。10月22日,两被告对原告经营场所实施强拆。原告针对其强拆行为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共同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建拆除决定书》,两被告也具体实施了对原告厂房院落的拆除活动,是本案适格被告是毋庸置疑的。另外,两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供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法定程序的证据,即使如被告所说是违法建设,被告对其拆除也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对涉案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程序违法。
被告街道办不服,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此规定进行。即使被拆除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本案中,上诉人街道办、一审被告综合执法局对一审原告厂房及院落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街道办的上诉。
三、案件分析
行政机关在作出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对于事实情况应当严格调查。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中,街道办以及综合执法局并没有提交任何现场检查以及勘验的证据,证明其从未依法对原告厂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也没有与原告核实情况,其在此情况下,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被告称原告厂房没有规划手续,但对于原告厂房是否属于必须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裁量标准和依据,就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比例原则。
另外,被告在其作出限拆决定中,没有载明原告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载明原告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其将原告厂房认定为违建,继而实施强制拆除,但并未遵循法定认定程序以及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四、案件总结
在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已经逐渐成为拆迁部门面临“拆不掉”“谈不妥”情况时,最常用的拆迁套路和惯用伎俩。为加快征收进程,随意将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作出违建认定书,或者直接实施强拆的行为,强拆后又以违建不补偿为借口逃避自己的补偿赔偿责任,这是不合法的,而即便房屋真的属于违建,想要拆除房屋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一拆了之。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高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