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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博兴县:即便是违建,也不能一拆了之,需遵循法定程序!
发表时间:2021-12-30     阅读次数:     字体:【

最近很多当事人会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拆迁办说我这房子没审批没手续属于违建,给我点钱已经是照顾我了,再不签协议就只能强拆了可我不同意,现在房子真的被强拆了我该怎么办呀?实际上征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房屋无手续,定性为违建,强制拆除,零(低)补偿的情况但我们要知道的是即便房屋真的属于违建也不能一拆了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某零食公司在滨州市博兴县AM村有厂房及院落一处2018914被告街道办以及综合执法局共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称原告厂房未办理任何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责令其在9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911两被告作出违建拆除决定书》,称于2018921日实施强制拆除1022两被告对原告经营场所实施强拆原告针对其强拆行为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共同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建拆除决定书》,两被告也具体实施了对原告厂房院落的拆除活动是本案适格被告是毋庸置疑的另外,两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供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法定程序的证据,即使如被告所说是违法建设,被告对其拆除也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对涉案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程序违法。

被告街道办不服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此规定进行。即使被拆除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本案中,上诉人街道办、审被告综合执法局对一审原告厂房及院落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街道办的上诉

三、案件分析

行政机关在作出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对于事实情况应当严格调查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中街道办以及综合执法局并没有提交任何现场检查以及勘验的证据,证明其从未依法对原告厂房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也没有与原告核实情况其在此情况下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被告称原告厂房没有规划手续但对于原告厂房是否属于必须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裁量标准和依据,就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比例原则。

另外,被告在其作出限拆决定,没有载明原告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未载明原告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其将原告厂房认定为违建继而实施强制拆除但并未遵循法定认定程序以及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总结

在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已经逐渐成为拆迁部门面临拆不掉”“谈不妥情况时,最常用的拆迁套路和惯用伎俩。为加快征收进程,随意将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作出违建认定书,或者直接实施强拆的行为,强拆后又以违建不补偿为借口逃避自己的补偿赔偿责任,这是不合法的而即便房屋真的属于违建想要拆除房屋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一拆了之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高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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