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征拆的范围越来越广,由此而引发的征拆矛盾也越来越多。补偿谈不妥,拆迁工作又不能拖,就会频发违法强拆的现象。如果因为征收部门违法强拆导致被征收人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困难,原告的损失该如何赔?
一、基本案情
原告齐某系偃师市某村村民,其在该村合法享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后被偃师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已被洛阳市中院确认违法。原告向偃师市政府提起赔偿申请,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但赔偿内容远低于原告损失,原告遂向洛阳中院提起本案诉讼。
二、案件审理经过
被告在其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中,对原告房屋价值以及过渡费、搬家费进行了赔偿,但对于屋内装修以及屋内财产损失均未予赔偿。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屋内原貌照片,以证明原告室内装修情况以及室内物品被强拆掩埋的事实,但被告认为照片无法说明是原告家中,也不能证明照片上的物品全部被掩埋。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在被告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室内物品实际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原告合法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装修损失以及屋内财产损失请求。
三、案件总结
一般来说,当拆迁部门违法强拆了拆迁户的房屋,想要让其恢复原状几乎是不可能的,但相应的赔偿是应当给的。在违法强拆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被告在强拆原告房屋时,没有将打包清理的全过程进行整体拍摄,原告的物品未归还,也未让原告清点,其拆除行为更未得到原告及家人的认可的情况。房屋被毁损后,屋内物品都被砸在废墟中,此时,原告很难提供屋内物品的损失。
虽然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房屋已被被告违法强拆,如果被告提供不出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屋内财产状况,应当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但在这里还是要提醒您,得知拆迁消息时,就要尽早开始进行证据的收集,为之后的维权做充分的准备,避免因举证困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