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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房屋被强拆,没有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如何确定被告?
发表时间:2021-12-30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加快拆迁的进程,征收部门往往采取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手段,迫使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达成拆迁协议。这时提起行政诉讼,是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那么如果房屋被强拆之后,无法确定强拆的主体,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阳光酒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2004年,阳光酒店与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该公司将本案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阳光公司,但未办理过户登记,阳光公司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74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为2923平方米。2015年,1218日,闵行区人民政府在未告知阳光酒店的情况下,强行将屋内的物品全部搬走,并将屋内的人员驱逐出去,随后,将案涉房屋全部拆除。事后,阳光酒店与闵行区人民政府多次交涉,闵行区人民政府答复称,要求阳光公司放弃土地使用权,可补偿人民币5000000元,但这明显低于阳光酒店房屋的实际价值。后来,阳光酒店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看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这才得知其房屋所在位置被闵行区政府征收。阳光公司对此不服,认为闵行区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没有履行任何补偿安置程序,强行将房屋拆除,侵害了阳光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闵行区人民政府对阳光公司进行征收安置。

审理过程: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批准征收的是集体土地。故,阳光酒店以此为依据要求安置,缺乏事实依据。阳光公司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阳光酒店起诉闵行区人民政府但未提供相应的实施依据证明存在被诉行政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了阳光酒店的上诉。

阳光酒店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合法建筑,强拆之前没有任何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送达阳光酒店,强拆之后也没有行政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的责任。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阳光酒店提起诉讼时,提交的征收公告已经能初步证明闵行区人民政府在案涉土地周边地块实施征收,因而极有可能是实施或者委托相关主题实施强制拆除,因此,以闵行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立案条件。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律师建议:有明确的被告是提供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之一。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起诉人在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起诉状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另一方面,被征收人无法确定强制拆除主体且无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县、市() 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县、市()人民政府承认征收行为且无法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强制拆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其为实施强制拆除主体。另一方面,即使法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仍有义务查明适格被告,并告知当事人变更。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理由,直接对阳光公司的案件不予立案,显然不合适。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强拆主体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律师,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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