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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评估报告未经复核及鉴定,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吗?
发表时间:2021-12-30     阅读次数:     字体:【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依据,也是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那么如果评估报告作出后,没有向被征收人送达,也没有给被征收人申请复核以及鉴定的机会,能够直接以此作为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吗?来看看这个案例,您就知道了。

案情简介:

老王的房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16年12月,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载明对建筑某学院新校区扩建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七里河区政府征补办,同日,七里河区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对《征收决定》内容进行了公布,老王的房屋就在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12月16日,受七里河区城管执法局委托,中瑞房地产估价公司就老王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作出《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初始)》,2016年12月18日作出《估价报告书》,但直到2017年1月19日,老王才收到《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初始)》,同时,老王还收到了七里河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老王认为七里河区政府将《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初始)》和补偿决定同时送达的行为剥夺了其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权利,该《补偿决定》违法,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过程: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批准征收的是集体土地。故,阳光酒店以此为依据要求安置,缺乏事实依据。阳光公司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阳光酒店起诉闵行区人民政府但未提供相应的实施依据证明存在被诉行政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了阳光酒店的上诉。

阳光酒店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合法建筑,强拆之前没有任何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送达阳光酒店,强拆之后也没有行政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的责任。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阳光酒店提起诉讼时,提交的征收公告已经能初步证明闵行区人民政府在案涉土地周边地块实施征收,因而极有可能是实施或者委托相关主题实施强制拆除,因此,以闵行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立案条件。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律师建议:

有明确的被告是提供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之一。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起诉人在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起诉状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另一方面,被征收人无法确定强制拆除主体且无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县、市() 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县、市()人民政府承认征收行为且无法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强制拆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其为实施强制拆除主体。另一方面,即使法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仍有义务查明适格被告,并告知当事人变更。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理由,直接对阳光公司的案件不予立案,显然不合适。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强拆主体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律师,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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