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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机关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公告么?
发表时间:2021-12-30     阅读次数:     字体:【

近年来,一些城市的经济迅猛发展。但是为了扩大城市规模、旧城区改建、改善城市的市容和环境,政府就会征收拆迁部分房屋。那么,哪个机关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呢?

适用法律法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一级可以分为省级(直辖市)、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会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等,但是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能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属于哪一个级别的市。实践中的做法是,各级的市级人民政府都可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的主体是市级和县级的人民政府,但是实施征收的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做好一系列的相关工作,比如确定征收范围和补偿方案、举行听证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依法作出公告,并且告知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的权利救济途径。为了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征收的政策,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被征收人尽快的收悉征收信息,了解征收政策,以配合政府相关部门顺利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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