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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区开发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决定书的内容侵犯了自身利益怎么办?
发表时间:2021-12-30     阅读次数:     字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在依法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当房屋被征收人认为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侵犯了自身的利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救济措施,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旦超过了期限就丧失了救济的权利,即使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也只能依照补偿决定书得到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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