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因拆迁补偿标准问题而发生矛盾,但拆迁项目在启动之后,往往具有时效性,拆迁部门在无法与拆迁户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经常为了早日完成拆迁任务而采取强拆的手段,鉴于贸然强拆被判违法的风险太大,所以拆迁部门经常会在强拆前巧立名目,使得强拆行为看似合法。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的一则“拆危代拆迁”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刘某的房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天水街道,2018年11月,刘某的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区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但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刘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街道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9年6月,拆迁部门在未对刘某进行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将刘某的房屋建筑认定为所谓“危房”,进而据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刘某遭遇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刘某不服,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依法提起了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经过权威机构鉴定,刘某的房屋建筑属于D级危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不拆除,对路人和其他进入该房屋的盲流、拾荒者都有严重的危险,我方遂强制拆除以解除危险,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刘某的房屋建筑已经依法居住使用多年,但一直未遇到所谓的危房认定,但偏偏就是在征地拆迁期间、无法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拆迁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认定成所谓危房,进而迅速被强拆,可谓实在是太过巧合,而且强拆的结果,对于拆迁部门而言显然是喜闻乐见的。结合本案的征地拆迁整体背景,刘某的房屋遭遇强拆,显然属于“拆危代拆迁”的违法拆迁行为。
具体而言,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危房并启动应急预案的主体,只能是区县级人民政府,而本案拆迁部门作为街道办,是没有这个职权的,更没有权利擅自强拆,结合区政府自始至终都没有给街道办相应的授权或实质性的程序文件,因此拆迁部门的强拆行为属于违法强拆,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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