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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谁决定?《土地管理条例》:应公告并征求村民意见
发表时间:2022-01-07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拆迁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往往不愿意给村民足额的补偿,而降低补偿标准则是其惯用的手段。那么征地拆迁补偿,难道真的是拆迁部门想怎么定就怎么定吗?并非如此!今天笔者通过新修订、并将于20219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给大家讲解下,法律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

一、地方政府应组织多部门,拟定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本质上是拆迁户为了公共利益,而让渡了自身的个人利益,因此对拆迁户的补偿必须是全方位、且足额的,因此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也必须是全面的,因此新《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必须要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共同决定。因此,如果征地拆迁中,征地补偿方案只有一个拆迁部门自己单独制作,那么该补偿方案就是违法的。

二、补偿方案拟定后,必须公告30日以上

征地拆迁的补偿方案,在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多个政府部门参与拟定后,那么下一步就是进行公告。多个政府部门一起参与制作的补偿方案,其补偿的全面性、足额性往往远超过单个部门自己所以拟写的补偿方案,但这并不代表多部门拟定的补偿方案一定就是正确的、权威的,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合法,除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外,广大被征地农民对该补偿方案的意见也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征求广大被征地农民意见的补偿方案,也是违法的。

另外,新《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即补偿方案的公告上,必要要载明被征地农民反馈异议的渠道。

三、多数村民认为补偿方案违法,必须召开听证会

在补偿方案的公告期内,如果被多数征地农民认为补偿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合法,那么地方政府则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反馈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及被征地农民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中对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正。

四、总结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土地管理条例》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关规定,给与了被征地农民充分的权利保障。其中,地方政府组织多部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是为了确保征地补偿标注难道全面性,而将初步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则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而根据多数村民意见召开听证会并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正,则保障了广大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方案的异议与建议权利。在综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听证会等情况后,地方政府才能够确定最终的征地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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