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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致财产毁损,没证据就不赔?省高院:依法改判,增加10万赔偿
发表时间:2022-01-07     阅读次数:     字体:【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补偿,如果拆迁户不肯妥协退让,就可能会遭遇违法强拆。强拆事发突然,经常导致拆迁户日后提起国家赔偿程序时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无法举证。难道没证据就不赔了吗?今天笔者通过一则省高院判例带大家了解一下,法院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认定的。

一、案情简介(案号:(2021)皖行赔终44号)

赵某的房屋位于安徽省怀远县,面积为484平方米,一层部分用于生产经营。2019年,赵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赵某未与县政府达成拆迁协议。201910月,县政府在未与赵某达成协议、未提前告知赵某、未对屋内财产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便将赵某的房屋全部拆除,赵某遭受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赵某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204月,蚌埠市中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违法。20206月,赵某向县政府申请国家赔偿,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赵某遂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赵某提交的视频证据仅能证明部分财产存在,故仅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赔偿,酌定赔偿数额为38000元。

赵某不服,遂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分析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损失,一审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判决看似没有错误,但实际上却存在审查及适用法律不全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明显属于这种情况,赵某因强拆导致举证不能,此时应当由强拆机关县政府来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苛责要求赵某去举证。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赵某的房屋除用于日常生活外,还用于生产经营,一审法院仅酌定赔偿屋内财产损失38000元显然是未对赵某经济状况、房屋居住时间等因素未审慎考量,酌定数额过低。

最后,一审法院决定仅对于赵某提交的视频中显示的财产进行赔偿、未显示的财产不予赔偿,这显然也是违背举证责任倒置的,无形之中也过度加大了赵某的举证责任、让违法强拆的县政府无事一身轻,这显然也是错误的。

三、高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酌定屋内财产赔偿38000元数额过低。

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关于房屋安置结算部分;

2.变更一审判决中“酌定赔偿屋内财产损失38000元”为“酌定赔偿屋内财产损失、经营补助费144702.6元”。

四、案件总结

在司法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为广泛的一个基础原则,但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来判定,一审判决片面要求赵某举证,甚至以赵某提交的视频为依据,视频没显示的财产就不予赔偿,这显然是错误的。

本案中县政府违法强拆,本身就是违法在先,且赵某无法举证恰恰是由于县政府突然违法强拆所导致的,赵某对此并无过错,且《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案中县政府强拆前未对屋内物品拍照录像、也未登记造册,所以本案关于屋内财产的认定客观上并无相关证据佐证,这时就需要法官依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且为充分保障赵某合法权益,也为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该酌定也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故本案二审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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