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很多拆迁部门因为与拆迁户就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就采用各种各样的理由,对拆迁户的房屋实施强拆,但是并没有任何合法的许可强拆手续。下面的这个案例,就是被告以“收回宅基地”为由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这合法吗?
一、基本案情
原告在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拥有合法宅基地、承包地及地上房屋、树木。2018年3月30日,原告的房屋及承包地上的树木被不明身份的人员违法强制拆除、清理。在原告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得知其房屋及树木是由被告及第三人拆除、清理的。原告认为,被告拆除、清理原告房屋及树木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二、案件审理过程
被告称案涉强拆是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人居委会称,至2018年3月,仅剩被告一户未搬迁,其他居民均已搬迁上楼。原告拒不签订拆迁协议,并提出了严重超出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的额外要求,严重影响了本社区棚户区改造的进度,将会使得社区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决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强行收回原告宅基地使用权,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除。
法院认为,被告组织拆除、清理涉案房屋、树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清理原告的涉案房屋、树木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判决被告强拆房屋及清理树木的行为违法。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及树木系被告组织实施拆除、清理的。虽然被告对此否认,并主张是第三人拆除、清理,且第三人亦认同是其实施的拆除、清理行为,但该主张并不能否认是被告进行组织并实施的拆除、清理行为的事实。同时,被告主涉案房屋被强拆、强行收回村民宅基地及清理树木是村民自治的范畴,但该主张与法律规定相违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告及第三人主张第三人有权收回原告的宅基地,但均未提交涉案土地可以收回的前提手续,即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因此,原告与居委会均无权收回原告宅基地。
签订补偿协议至关重要,如果对补偿协议的金额不满意,一定不能随意签字,更不要签空白协议,如果您在拆迁过程中,也遇到拆迁部门打着“收回宅基地”的旗号,强拆了您房子,一定要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