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建拆除,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无论是拆除无依据,还是未按法定程序拆除,都属于违法行为。在实践中,有些老百姓的房屋住着住着就莫名其妙的被强拆了,拆除后才被告知其房屋是违反规划或者缺少手续的违法建筑。很多时候,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违法之处,此时,老百姓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吴某在河南省周口市XX县XX村有合法宅基地一处并建有房屋。2019年1月18日,街道办对吴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将吴某的上述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给予限期拆除。2019年1月25日,县政府以擅自搭建建筑物的名义,组织相关人员对吴某房屋予以强制拆除。2019年1月27日,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吴某认为,其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不属于违建,县政府强拆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在律师的帮助下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原告建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
原告搭建的临时建筑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项城市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是正确的,其后原告自行搬迁,配合拆除,并非强拆。
法院观点
无论是以房屋征收或是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等强拆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实施,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强拆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正。
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也是在强拆行为之后,且也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拆除时距离作出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仅有7天,此时仍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在此期限内行政机关不应强制执行;强拆时未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正。综上,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判决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案件总结
根据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违建的认定以及拆除都要经历严格的法定程序,否则,行政机关所实施得强拆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缺乏基础依据。蓝秦律师提醒您,遇到自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一定要时刻注意行政行为违法之处,及时提起救济程序,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