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投入了大量资金,种植树苗或者蔬菜,想要维持生计,本来收益良好,但遇到了征收,没等拿到补偿,就被强推了,此时,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13年起,赵某在云南省昆明市XX县XX镇XX村租用4.6亩田地进行经营培育桂花苗树,有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2016年,当地为建设高速公路,将其租用的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之内。2018年5月,当地县政府组织人员使用大型挖掘机等对赵某租用的田地进行清表,铲除了地上所有的桂花树苗,但直至诉讼时,未对赵某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赵某立即找到律师,并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县政府应作为本案被告。县政府在实施强制清表前,没有依法对赵某作出补偿,也没有提前通知赵某,并且县政府并没有清表的职权,其实施的强制清表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被告观点
县政府已经在2016年4月发布了禁止抢栽抢建的通告,并在2017年4月张贴了加快以征土地地上附着物清理工作催告,已经依法尽到告知义务,原告没有依照告知的要求清理其地上种植的桂花苗木。为了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被告依法清除原告的桂花苗木并无不当。
法院观点
首先,被告县政府具有对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组织实施征收的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案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政府自行作出涉案清理行为没有职权依据,其作出涉案清理行为违法,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县政府强制清理其使用的土地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县政府强制清理原告涉案土地上的桂花树苗的行为违法。
案件总结
很多朋友看完这个案例就会问,官司是赢了,但赵某的损失怎么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拿到确认违法的判决后,赵某下一步就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了。因此,在征迁过程中,及时针对违法的强拆以及强推行为提起法律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维权,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提高维权效率,早日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