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相关的征收活动,但必须遵循严格的征收程序。可是,有些重点项目施工难度大,建设工期紧,可能会出现征收部门未补偿就强制清理承包地的情况,遇到此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为发展当地经济,河南省洛阳市某县准备改建某道路。2016年6月,河南省洛阳市xx县政府、县委发文,决定成立道路改建工程指挥部,负责工程征地拆迁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2019年1月,改建工程指挥部、镇政府、XX村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合同书,征收该村土地约160亩,用于道路建设。赵某系河南省洛阳市XX县XX村村民,其在该村有合法的承包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至2028年,有合法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其承包地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之内。之后,相关部门组织对所征土地进行丈量,并出具附属物丈量表,该表中载明了被征收土地面积及补偿金额,赵某在表上签字确认,但未拿到任何补偿。2019年3月,赵某征迁范围内的承包地被县政府、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清理,用于通道建设。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政府、镇政府强制清理涉案土地时,没有与赵某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支付补偿款项,在此情况下,其未经赵某同意清理土地,也没有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更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因此,赵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以镇政府、县政府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镇政府认为,建设道路的责任单位为县交通运输局,原告错列被告。另外,承包土地被清理系村民自治范围,且权利并没有受到侵犯。原告所诉承包土地被清理是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其规划,对平整的土地用于筹建其村民安置房,与被告镇政府无关。
县政府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内容不存在强占土地情形,照片上显示的人员图像与镇政府和县政府之间无关。另外,原告本人也不在该图片上,不能证明原告起诉与所谓的清理土地有关。
法院观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地的组织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案中,为推进道路改建工程的顺利进行,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建设工程指挥部,该指挥部与村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合同,故县政府应当被认定为涉案土地的征迁责任主体。同时,赵某要求确认违法的强行清理承包地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综合土地征收合同书中关于因征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此协议暂由建设指挥部与镇政府和相关村签订的约定,及征地通知中镇党委政府对村拆迁工作的布置,赵某提供的视频照片中有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清理现场等情况,县政府、镇政府均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县政府、镇政府未举证证明实施强行清理行为前与赵某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已经支付到位,亦不能证明依法履行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故县政府、镇政府强行清理赵某承包地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案件总结
征收部门在未按照法定程序获取征地报批手续或征地的各项费用未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到位等情况下,就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实施“清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蓝秦律师提醒您,作为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