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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门面房,却按住宅标准作出补偿决定?法院:证据不足,撤销!
发表时间:2022-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很多被拆迁房屋系营业性用房,有合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但有些拆迁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完全不考虑这一事实,以普通住宅给予补偿,该补偿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让拆迁户难以接受此时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1911河南省信阳市xx县政府因进行棚户区改造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将张某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之内2020县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张某房屋及院落予以征收张某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且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张某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2020428日,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区域发布《协商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张某在内的尚未签约的三户被征收人拒不选择评估机构。202058日在公证处全程公证下,由居委会工作人员通过抽签选择确定评估机构,次日发布《确定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公告》,对所选的评估机构进行公示。2020513日发布《评估公司入户实地查勘公告》,提前告知被征收人评估公司入户查勘评估的具体日期,2020524日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开门准许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户查勘,并现场拍照。另外原告的房屋用途为住宅,非商业用途,被诉补偿决定对该房屋性质的认定无任何错误。

法院观点

被告县政府在庭审中认可原告的案涉房屋属于住宅,但实际租赁他人用于经营,因此对涉案房屋应按经营性用房对待。但被告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时并没有将原告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进行考虑,并予以补偿,明显不当,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总结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的价值与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关,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评估报告予以确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您在征收过程中也觉得补偿不合理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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