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邓某是河南省平顶山市xx县xx村村民,其在村内合法租赁土地进行经营,为建设项目,县政府对该地实施征收,将邓某土地上的房屋、大棚、冷库、滴灌、化粪池等以及农作物猕猴桃全部予以拆除搬迁。但是,在补偿过程中,对邓某的地上附着物登记有严重的漏项行为,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因此,邓某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被告观点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被告对应当补偿给原告土地上附属物的项目进行了认真的登记,没有漏登记的项目。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对应当补偿给原告土地上附属物的项目进行了认真的登记,没有漏登记的项目,并且,被告对原告种植的猕猴桃的补偿标准公正合法。
法院观点
首先,根据原告种植猕猴桃树木的规模和种植时间,参考河南省林业厅的主要经济林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可以确定原告种植的猕猴桃树属于经济林树种,且处于果树盛果(丰产)期,符合适用河南省林业厅(2017)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原告主张其猕猴桃果树系经济果林、其损失应适用河南省林业厅(2017)2号文件进行补偿的理由成立。
考虑作为经济林树木树龄达到一定期限,每年在收获期会存在一定的经济收益,县政府委托评估机构采取成本法对每亩猕猴桃树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不合适,且县政府对原告种植的猕猴桃树并未按照经济林树木进行计算损失,因此被告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中对计算的猕猴桃的损失价值不合理。涉案补偿决定主要是计算原告猕猴桃树的损失价值,其依据的评估鉴定不合理,故其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依法应予撤销,并应由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补偿请求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其次, 县政府在对原告被征收的猕猴桃树木的价值进行补偿时,应参考河南省林业厅(2017)2号文件规定。根据该文件内容,对本案原告猕猴桃树的补偿需要获取树木被清除时期近三年的年产量和当年市场价。猕猴桃树在xx县及平顶山地区乃至河南省境内并非稀有果树,在省内有一定的种植和销售规模,因此,原、被告双方可以采取共同调查、垂询的方式确定年产量和市场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如协商不成,在获取到年产量和市场价信息后,参考(2017)2号文件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补偿损失;如果获取不到相关信息,又协商不成的,可以参考该文件第二项方式进行。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告重作补偿决定。
案件总结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拿到征收补偿决定后,看着不合理的补偿金额,急得直跳脚,但却不知道到底哪有问题,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一份合法的补偿决定,不仅需要内容全面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程序也需要合法。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在征收过程中收到了评估报告,补偿决定,一定要注意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超期而遭受损失,如果您确因缺乏征拆知识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或者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早日争取到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