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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遇到“拆危代拆迁”?法院:区政府、街道办共同担责!
发表时间:2022-03-28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王某系云南省昆明市xxxx小区居民其在该小区有合法房屋一处2019513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之内20191213日,被告未通知原告,未出具合法手续,强行拆毁原告的房屋,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巨大的精神痛楚,原告赖以生存生活的房屋全部,房内物品全部损害灭失。王某不服以区政府以及街道办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案涉房屋拆除为街道办履行属地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而作出的危险房屋排险行为。王某房屋因年久失修及周边拆迁工地和在建工地的施工影响,部分地基出现下沉,墙体开裂等情况属于危房随时可能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的巨大风险,故被告对王某房屋进行应急疏散拆除,并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法院观点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区政府曾于2019513日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主体为区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街道办。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在该公告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征收主体应作出补偿决定,待补偿决定的复议、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查明事实,本案两被告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以拆除危房为名自行强拆,该强拆行为已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被确认违法。

律师分析

实际上本案的首要争议在于被诉强拆行为究竟是征收中的强拆行为还是出于危房排险目的的强拆行为。被诉强拆行为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背景下发生,原告房屋被拆除前已被列入征收范围,被告区政府是征收主体,街道办是征收实施单位;原告与征收方并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原告房屋所在楼栋的其他住户绝大多数已搬离。在此特定背景下,征收工作的推进势必将要拆除原告房屋,原告房屋被拆除无疑有利于推进征收,故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系因其他原因拆除,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原则上均应推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强拆。

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街道办在房屋征收外启动了独立的拆除危房程序,不能否定强拆房屋行为与推进房屋征收的紧密联系,两被告主张的危房排险不足为信。

实际上本案被告的观点就属于我们常说的“拆危代拆迁”将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认定成危房继而实施强拆但实际上,这明显属于为促进拆迁进程而实施的违法拆迁行为如果您也在实践中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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