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在山东省泰安市xx村有房屋一处。2017年4月,当地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拆迁部门以陈某父亲有两套房屋为由,拒绝对陈某房屋作出补偿。 2019年10月16日,陈某房屋被街道办组织工作人员强行拆除,屋内物品、院内树木全部毁坏。陈某不服,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
陈某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证明其宅基地和房屋为祖上遗留合法财产;《房屋赠与协议》证明房屋系赠与取得;《征收土地公告》证明其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此外,陈某还提交了房屋被拆除前后的照片,证明其房屋已经被拆除。
街道办主张,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是占用集体土地用于养鸡的鸡舍,未经村委会同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于98年翻建,并由其一家居住使用。村委会主张涉案房屋于2000年左右建成。2018年9月11日办事处向原告父亲农村商业银行打款45547.04元,2019年10月16日原告房屋被强行拆除。庭审中办事处自认房屋由其拆除。
法院观点
首先,涉案房屋由原告父亲翻建而来,由原告一家居住使用,原告与涉案房屋具有利害关系,现涉案房屋被拆除,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其次,办事处自认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且拆除前未与涉案房屋的权利人签订拆迁协议,单方以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的栏目打款给原告,结合村委会的陈述,应认定办事处系涉案房屋的拆除主体。
最后,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遵循的原则。办事处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催告、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等法定程序,应认定其实施的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案件总结
房屋征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但是正因为程序多耗时长,很多拆迁部门认为房屋被征收人不接受其提出的补偿金额就是影响了拆迁进度,就要直接实施强拆,这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给被征收人造成了损失,应当进行赔偿。所以,如果您也遇到了房屋征收,一定要留意是否有合法的征地公告,是否有合法的征地批准文件,如果没有任何合法的征地文件,也没有拿到合理补偿就被强拆了房屋,一定要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