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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昌: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被强拆?法院:未补偿,违法!
发表时间:2022-04-19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17814XX县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告》,陈某房屋处于拆迁范围内双方多次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无果2019115县政府组织人员对陈某房屋实施了强拆给陈某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陈某立即找到律师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县政府主张2019年以来,县政府多次组织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和动员,原告虽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但同意拆除案涉房屋。2019115日,原告自愿将屋内的家具及门窗等有价值的财物搬离后,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遗留的残破院落进行排查,在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和滞留人员后,将案涉房屋予以拆除,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从实施情况看,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进行,而镇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的,提存补偿款的行为系依据县政府的安排镇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拆除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县政府的委托。在举证能力处于弱势地位的陈某提供了初步的证据情况下,县政府虽对陈某的主张予以否认,但对于其抗辩未能依法提供证据,即使陈某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县政府实施了被诉强制行为,也应由县政府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作为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未就征收补偿事宜与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县政府在实施案涉行政强制行为之前也未就案涉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对原告作出关于征收补偿事项的书面决定。在此情形下,县政府组织动用行政力量对案涉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属行政强制的事实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也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而本案所涉土地未经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形下,县政府径行组织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超越了法定职权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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