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7日,县政府对被征收人林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0年4月21日,县政府再次对林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给林某,补偿决定要求林某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县住建局领取补偿款并完成搬迁,将土地交付给征收补偿机关,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补偿决定告知了复议、起诉期限。
2020年4月24日,县政府作出要求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给林某,责令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将土地交付给征收补偿机关,如逾期仍未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还告知对催告内容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2020年4月26日,林某向县政府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2020年4月28日,县住建局组织人员对林某房屋实施了强拆。林某立即找到律师,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征收部门即便作了补偿决定,也不等于就可以据此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强拆。很多时候征收部门是作了补偿决定后,直接按照补偿决定的金额打款给被征收人,就称已经补偿完毕,有权利实施强拆,但这都属于违法强拆。
本案中,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还写明了复议、起诉期限,但却未保障林某提起复议以及起诉的权利,就直接实施强拆,明显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县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合法。被告县政府实施的行为程序合法,但确有瑕疵。被告县政府对原告林某实施的强制清拆内容各方都没有异议。
法院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4月21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县政府在法定复议期限及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28日即自行组织对案涉地块及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确认违法。
案件总结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觉得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标准过低时通常都会拒绝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目的就是为了给自己留下一些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的余地。但实践中,双方就补偿事宜始终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较多,而征收部门为了尽早完成拆迁工作,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继而直接实施强拆,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