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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的三个重要公告 ,少一个就是违法!
发表时间:2019-08-20     阅读次数:     字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三个公告程序,以充分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如果征收方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履行上述公告义务,则构成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进行依法维权。下面我们看看一下,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什么,在征地过程中起到何种作用。

  一、拟征地公告

  拟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1、拟征地范围;2、拟征地面积;3、补偿方式;4、补偿标准;5、拟征地用途;6、安置途径。拟征地公告应当张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例如村头的公示栏处。

  拟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在拟征地公告张贴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因此,在拟公告阶段,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征收方发布拟征地公告,并不意味着征地程序的正式启动,此时征收方的征地行为尚未审批,仅是前置性告知程序。

  第二,在拟征地公告阶段,被征收人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例如,搜集并保存好自己的权属证书,对于丢失的证件及时进行补办,通过学习、打听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在征收过程享有的拆迁权益。

  第三,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村民不要盲目的抢栽、抢建,要客观求实。抢栽、抢建的财产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是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如果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征地工作。征收土地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对于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人应当了解:

  相对于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已经经过正式的审批,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意味着征地行为的开始。征收公告是征地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公告的主体、内容、期限等方面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定,并严格按照法律实施。征收方任何一项征地步骤违反了法定程序,都会导致被征收人的利益受损。土地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指以以公开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安置补偿的具体方案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即可征地补偿的方式、数额、安置途径等内容,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安置不合理,享有以下两种权利:

  第一,听证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具体应当在征地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拒绝签字权

  征收方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以上便是征地过程中三个节点上的三项重要公告。实践中,存在有些征收方的征地过程存在诸多违法情况,侵害老百姓的利益。如果您发现了违法征地行为,利益收到损害,应当及时联系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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