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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项目不同,对被征收人来说真的有区别吗?
发表时间:2019-08-21     阅读次数:     字体:【


根据《征补条例》第八条,国家需要进行征收时,应当出于公共利益。实践中,我们也确实看到不少各不相同的征收项目,比如近年来十分常见的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因修建公路铁路进行征收,也有不太常见的比如为修建城区公园、市民活动中心进行征收等,此外,企业面临的所谓环保关停,实际上也应当属于征收的范畴之内。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征收项目不同,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有区别吗?如果有区别,又有哪些区别呢?

作为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团,我们认为不同的征收项目,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来说,不管是什么征地项目,征收部门都需要严格依据《征补条例》的要求来进行。当然这里有一个细微的差别,那就是对于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等项目来说有一个特殊之处,那就是征收项目需要被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而其他项目则不需要纳入这个年度计划。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来说,政府则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来进行,不同征收项目的程序区别其实并不大。

那么,征收项目不同,对被征收人又是否一点影响都没有呢?其实也不尽然,其中最主要的差别便集中在补偿方面。一般来说,政府之所以要征收这块土地,都是想在这块土地上建设项目,项目不同,政府用于征收土地的成本必然是不同的。打个比方,政府征收A地块用于修建高铁,因为高铁项目工期紧且本身成本高,分摊到征地上的成本自然也比较高,所以被征收人在于征收人谈判的过程中,便可以较为方便地提高一定的补偿。而倘若被征收地块用于建设市民中心或者用于土地储备(当然,现在国家严格控制以土地储备的名义实施征收),因为当地政府并没有外来的“收入”,而整个项目又是由政府进行投资,这时候被征收人能够争取到的补偿自然也就可能有所减少。

当然,前面所说其实都只是相对而言,个案是有所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有相关问题,请给我们私信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我们会及时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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