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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没领补偿,此时房屋被强拆可以起诉吗?
发表时间:2019-08-23     阅读次数:     字体:【


家住江西某地的王先生多年前盘下了一家乡办企业,改造后办了一家养猪场,因环评工作较为扎实,在近年来的环保关停过程中安然无事。但是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前不久,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找到王先生,告诉他当地即将进行旧城区改造,要求王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王先生心想,这么多年辛苦办厂,现在面临征收,正好可以提前退休,于是,虽然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王先生还是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的工作,签订了补偿协议。可是王先生签完补偿协议后,当地政府却迟迟不支付补偿款,而恰逢当时生猪价格较低,王先生便没有着急将养猪场里的猪卖掉。就在王先生多次要求政府履行支付义务的时候,让人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当地政府突然派来挖掘机,强行推倒养猪场,将存栏猪全部砸死砸伤,王先生损失惨重。

束手无策的王先生找到我律师团。我律师团在对王先生案情进行广泛而深入地了解之后,提出如下两点法律意见:

第一,关于先前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征收补偿协议,顾名思义,其签订的前提条件是被征收房屋确实面临征收,而根据王先生的描述,其在征收初期便签订了协议,且至今未看到政府下发的有关征收文件。因此,我们建议王先生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征收文件。以协议购买的方式代替征收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倘若并不存在征收文件,那么王先生先前签订的补偿协议便应属无效。王先生可以提起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待政府完全履行征收法定程序后,再重新签订补偿协议,而到那个时候,就可以重新主张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了。

第二,本案王先生已经签了补偿协议,那么还能不能起诉强拆违法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当地政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先依约履行其支付义务,然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腾退被征收房屋。如果在支付补偿款之前便拆掉了房子,那必然是违法行为,期间造成被征收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律师团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应当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之上,诚实信用原则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当地政府在征收初期,以一个较低的价格与被征收人达成了补偿协议,即便该补偿标准客观上不合法合理,我们也可以视之为合意行为,政府本应依约进行补偿。但本案中该地政府并未履行其付款义务,而是采取了最让被征收人心痛的方式,由此导致了矛盾的发生。试问,此行为何尝不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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