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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不当然产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丧失物权的效果
发表时间:2019-11-01     阅读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白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白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甲公司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2011年11月,甲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上述土地和房屋作价1600万元转让给房地产公司,房产公司分批将款项支付给甲方。在应支付第二批款项期间,当地国土资源局通过招拍挂成交的方式将上述地块出让给房产公司。同时,白山市人民政府就上述地块为房产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甲公司不服,以白山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不当然产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丧失物权的效果。只有在依法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进行补偿后,案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程序才完成。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的约定,但该转让行为没有完成。而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也未对申请人房屋及所占土地进行补偿。上述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仍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未将申请人土地使用权收为国有的情况下,所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进行房屋征收时,前期要审查征收建设活动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要求,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征收范围、组织调查登记、确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及时公告,公告之后,进行补偿安置,组织搬迁。房屋征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常在补偿安置完毕之后,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才会发生变更。

作为被征收人,要明白,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不当然产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要及时维权,争取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私信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蓝秦律师团会及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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