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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补偿费用计算表,并非补偿协议
发表时间:2019-11-04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中,为了加快征迁进度,征收方有时会采用各种理由,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下面这个案例,乡镇府把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费用计算表当作补偿协议,以此作为被征收人同意补偿费用的依据,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乡政府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违法。

一、案件简介

孙某是河南省中牟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承包地上建有养殖场。2015年,因修高速公路,其承包地被纳入的征地范围。因补偿费用不合理,孙某与征收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当年7月30日,当地乡政府组织人员将孙某的养殖场强制拆除。孙某不服,遂以当地县政府和乡镇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表示从未指示乡政府或村委会强拆,对此次强拆行为未参与、不知情。被告乡政府辩称,因高速项目进度紧、任务重,为配合县政府征收工作,乡政府协同村委对征收原告猪舍事宜进行通知公告并对征收地块丈量统计,丈量统计后制作补偿图表,由原告签字确认。被告乡镇府提交补偿费用计算表,把有原告签字的计算表当作强拆合法的依据。法院认为,被告乡政府虽辩称原告签字确认赔偿面积、赔偿数额,但其提供的证据是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计算表,补偿费用计算表仅能证明原告对地上附着物的认可,该证据并非补偿协议,即便有原告签字确认也不能证明其强制拆除养殖场行为具有合法性。确认被告乡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三、律师总结

在上述案例中,当地乡镇府为了追求征收进度,以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费用计算表作为补偿协议,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补偿费用计算表上签字,只是对丈量计算的认可,并非对所有补偿费用的认可。征收补偿费用不仅仅包含房屋或土地本身的补偿费用,还包括搬迁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对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认可,不代表对整个补偿费用的认可。再回到本案中,即便原告孙某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了字,乡政府能提供经孙某签字的补偿协议,被告乡镇府也是无权强制拆除孙某房屋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也不搬迁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乡镇府本就无权强制拆除孙某房屋。其试图以补偿费用计算表作为强拆合法的依据,亦是徒劳。

在征地拆迁中,作为被征收人要明白,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方是无权强制拆除房屋的。无论征收方的理由多冠冕堂皇,只要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就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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