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会发现被拆迁方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永远是敬而远之的,难道真的是无论什么情况之下,拆迁方都不会以何种理由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
保护永远基本农田制度的理念,是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明确指出的,充分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那么什么样的土地才能被认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对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国务院发文《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已明确强调,国务院可以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化为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等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试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次试点的城市共有8个: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为1年。
如果您在现实中拥有永久基本农田,但是在没有经过国务院或有审批权限的省级政府的批准下,就被地方政府“依法征收”了,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