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秦文集

征地拆迁,理应“先补偿,后搬迁”
发表时间:2020-08-14     阅读次数:     字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但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常常还未等到补偿,就被拆了房屋。还有些地方政府选择以断水断电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迅速搬迁。那么,我们到底该怎么理解“先补偿,后搬迁”呢?

在征收补偿中,“给予补偿”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在这之前,被征收人完全有理由拒绝搬迁。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那么“给予补偿”意味着房屋征收部门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补偿款。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那么“给予补偿”就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就产权调换以及其他事项协商妥当,并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等。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已经进行了补偿,那么被征收人有义务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义务,而这里的搬迁期限,也必须是合理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还明确禁止了以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拆迁部门蛮横不讲理,强拆房屋,或者在未补偿的情况下逼迫搬迁,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救济程序进行维权,还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高效的帮助。

 
上一篇:永久基本农田,真的永远不能被征收吗?
下一篇:房屋被征收,房屋抵押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