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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有几处宅基地,拆迁时都能获得补偿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发表时间:2020-08-17     阅读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所谓“一户一宅”原则的重点在于,已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和将住房出卖、出租后的农村村民,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而倘若村民已经依法取得了几块宅基地,则不属于所谓“一户一宅”原则的调整范围。

在过去,农村宅基地批准方面存在一些历史因素,很多情况下,只需要跟村委会讲一声,村民就可以盖房,没有严格的批准手续。在实践中,由于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相衔接等实际因素,“一户多宅”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户多宅”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村民就能够获得合理补偿:第一,符合当地的分户建房条件,但是另行建房而未分户的一户多宅;第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通过合法买卖宅基地形成的一户多宅;第三,因房屋的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第四,因管理部门的衔接问题而形成的一户多宅。

如果您家属于一户多宅情况,拆迁部门以一户一宅为由压低补偿或少给补偿的,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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