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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起诉强制移交土地行为时,被告应这样确定!
发表时间:2020-08-25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在最高院公布的这个典型案例中,对于强制移交土地的行为,最高院对适格被告的判断给出了答案。

一、基本案情

赵某等23人是湖南某村人,村里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7年,当地为了商业项目建设而进行土地征收。赵某等23人所在村子210亩被强制征收,赵某等人的承包地也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在未公布征地审批手续,没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没有对赵某等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强制铲除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并对承包地进行围封。赵某等人不服,将镇政府和市政府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强制移交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驳回市政府的起诉,确认镇政府强制移交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赵某等23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具体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市政府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关于行政诉讼被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确定强制移交土地行为的被告,一般应当依据作出强制移交土地决定、具体实施移交行为等客观事实,并且结合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等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出现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镇政府并无强制移交土地的职权。而本案中,赵某等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强制移交土地行为由镇政府实施。镇政府在市国土部门未作出交地决定的情况下,就迳行组织实施强制平整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三、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赵某等23人的再审申请。

四、案例总结

在征地拆迁中,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根据最高院的裁判可知,在确定强制移交土地行为的被告,应当依据作出强制移交土地决定、具体实施移交行为等客观事实,并且结合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等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上述案例中,赵某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表明强制移交土地行为由镇政府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想把市政府作为适格被告,会比较困难。因此,被征收人在面临违法征收行为时,一定要多拍照录像取证。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被拆迁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通过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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