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践中,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况屡屡发生,花样百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未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就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就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
三、在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在当事人就征收补偿决定已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房屋。
四、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造成房屋内其他财产损毁。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拆迁方在与拆迁户就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经常实施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所以,律师要提醒您,在遇到房屋违法被实施强拆时,一定要及时维权,尽量收集更多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高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