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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三不服”,被征收人这样做,补偿将大幅增加!
发表时间:2020-09-01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可能会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比如补偿标准偏低,补偿内容少项目,评估偏低等。在遇到这些不公正时,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本文接下来,将对房屋拆迁中常遇到的“三不服”进行阐述,以帮助被拆迁人争取合理补偿提供思路。

第一,对征收决定不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在知道征收决定内容后,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如果抓住征收决定中的违法点,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是能够撤销征收方所作出的征收决定的。

第二,对评估报告不服

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一般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整个过程要确保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在具体评估的过程中,评估师入户评估,出具报告。

评估报告是确定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多少补偿的基础,可以说,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至关重要。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当然,如果对鉴定结果仍然不服的,一般会按照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进行处理。

第三,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对补偿决定内容不服的,被征收人应当尽快行动起来,应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不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就可能会面临强拆。

以上就是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中,遇到典型的“三不服”时该采取的办法。无论是对征收决定不服,还是对评估报告不服,又或者是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维权。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性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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