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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保障权利,被拉黑的鉴定机构不得进入当事人的备选名单!
发表时间:2020-09-01     阅读次数:     字体:【

转眼间,2020年已过去了三分之二,在全民共同抗击疫情的背景之下,我们也开始看到了希望,看到了即将胜利的曙光。而91日,作为2020年余下三分之一的起点,同时也是9月份的第一天,更是许许多多的新规开始施行的起点。

这些新规的施行,或多或少地在影响大家的生活。小编今天就来和您详细聊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读者朋友们来说有何影响呢?

在民事诉讼中,不少当事人都会就自己想要证明的事项寻找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从而更加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选定,往往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而成的。但是在现实中,往往会发生一种情况,那就是鉴定机构往往没那么“专业”,亦或是鉴定机构曾多次作出虚假的鉴定报告等情况。许多当事人找完鉴定机构却没有途径“审查”鉴定机构,对于鉴定报告更是将信将疑。

基于此,更是为了使得在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鉴定机构更加可信,最高人民法院才会出具此《规定》。《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在当事人协商选择完鉴定机构后,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这就是对于当事人来说的第二重保障。

甚至对于那些“不规矩”的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策略。《规定》第十四条:“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对于已被拉黑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将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该条可谓是对于当事人的第三重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鉴定工作的重视,强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不过律师建议您在日常生活中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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